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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以新證券法為指引 四方面助力多元化解機制再上新臺階

2020-01-01 19:58  來源:證券日報網 劉偉杰

    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近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新證券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這次修法突出強調投資者保護,特別是就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這一主線進行制度設計。2019年12月31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將以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為指引,全面貫徹落實最高院、證監(jiān)會聯合發(fā)布的《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秉承“依法、中立、專業(yè)、便捷”的原則,著力探索“申請便捷、程序簡化、專業(yè)權威、效力保證”的證券期貨糾紛化解機制,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便捷的糾紛調解服務,并在以下四個方面發(fā)力。

    第一,健全小額速調機制。新證券法第94條第1款規(guī)定,“投資者與發(fā)行人、證券公司等發(fā)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fā)生證券業(yè)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小額速調機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jiān)會《意見》確定的糾紛多元化解的重要創(chuàng)新機制。投服中心創(chuàng)設的小額速調機制是一種快速、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它鼓勵證券、期貨、基金等市場經營主體基于自愿原則與調解組織事先簽訂協(xié)議,對于金額在1萬元以內的糾紛承諾無條件接受調解組織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截至目前,該機制已成功推廣至全國34個轄區(qū),覆蓋179家證券期貨基金及投資咨詢法人機構。

    第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引導。新證券法第88條第1、3款規(guī)定,“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yè)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一款規(guī)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新證券法首次從投資者適當性上強化了投資者保護,為證券糾紛調解提供了有力遵循。投服中心將在調解實踐中著力提升投資者適當性意識,強化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并借助中國投資者網站平臺、投教大講堂、“股東來了”活動、上證報權益360專欄、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兩微一端等平臺,積極宣傳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規(guī)定,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推廣“示范判決+糾紛調解”機制。投服中心與上海金融法院聯合推進的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案件——方正科技示范判決案件中平行案件調解,對于探索運用“示范判決+糾紛調解”模式解決資本市場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投服中心已經與全國35個轄區(qū)39家中高級人民法院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并將繼續(xù)與全國各地人民法院緊密合作,復制推廣“示范判決+糾紛調解”機制,充分發(fā)揮該機制的節(jié)約司法資源、統(tǒng)一法律適用、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等制度優(yōu)勢。推動群體性糾紛妥善化解,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四,強化糾紛調解制度建設。證券糾紛專業(yè)性強、數量多、涉眾廣,通過調解化解證券糾紛有著高效、便捷、保密等優(yōu)勢。此次修法首次將調解證券糾紛提升到立法高度,將極大提升資本市場糾紛調解機制的地位與作用。為此,投服中心表示,將在現有調解規(guī)則、制度的基礎上,以新證券法規(guī)定為指引,不斷規(guī)范完善調解規(guī)則等系列制度。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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