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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利劍出鞘 投保機構乘風破浪

2020-08-05 15:50  來源:證券日報網 朱夏嬅

    今年是我國資本市場建立30周年。2020年7月31日,在萬眾矚目之下,最高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從適用范圍、程序細則、代表人權限、投保機構及證券結算機構職能等各方面,做了面面俱到的詳盡規(guī)定,力度及措施遠超預想。同日,證監(jiān)會直屬投保機構“投服中心”發(fā)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yè)務規(guī)則》(以下簡稱“業(yè)務規(guī)則”),就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開展原則、案件選定、訴訟權限、專業(yè)機制及回避等各環(huán)節(jié)活動進行了規(guī)范。

    全面規(guī)范代表人訴訟程序

    《司法解釋》將代表人訴訟分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是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提起的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參加的訴訟。此前,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中寫入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僅是一項原則性制度,本次《司法解釋》及《業(yè)務規(guī)則》的出臺,有望將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厘清不同身份的代表人的權利義務,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各個難點。

    訴訟管轄發(fā)生重大變更

    根據《業(yè)務規(guī)則》及證監(jiān)會的要求,投服中心將針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具有示范意義、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案件,及時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活動。

    以往,上市公司“造假”民事賠償案件的管轄地大多在“上市公司屬地中級人民法院”,地方保護主義歷來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端痉ń忉尅访鞔_,投保機構參與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將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管轄,這意味著滬深兩地的中院及專門法院,將獲得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案件的管轄權;此外,為確保類案統(tǒng)一性,《司法解釋》要求已對普通代表人訴訟立案的法院,在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時,將案件移送至有特別代表人訴訟管轄權的法院,這將盡最大程度的確保審理法院不受各種因素的干擾。

    保機構權限突破傳統(tǒng)認識

    與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明示加入、明示退出”相比,《司法解釋》賦予特別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權限,這一制度設計非常具有超前性,使投保機構可以充分利用數據優(yōu)勢最大程度的發(fā)揮職能。根據《業(yè)務規(guī)則》,投服中心將在法院發(fā)出權利登記公告后,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調取權利人名單,向法院代為登記,不同意參加訴訟的投資者,應依法向法院聲明退出,這極大的解決了群體性案件的效率問題。此外,投服中心還享有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不提交財產保全擔保等特殊待遇。至于維權費用,無論是普通還是特殊代表人訴訟,代表人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合理的維權費用,其中包括律師費,這也體現了最高院保護弱勢群體利益、降低維權成本的司法精神。

    訴訟及調解程序異常嚴格、技術化手段貫穿整個流程

    根據《業(yè)務規(guī)則》,知悉特別代表人訴訟未公開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執(zhí)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及保密制度。與特別代表人訴訟有關的事項,投服中心將依托信息化手段或者通過指定平臺發(fā)布通知或公告,確保投資者的知情權。

    在特別代表人訴訟活動中,投服中心有權決定是否起訴、是否接受調解、是否上訴等事項,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同時,投服中心將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發(fā)布通知公告、聘用評估專家、委托公益律師作為代理人”等各項義務。

    對于普遍關心的“調解”問題,《司法解釋》設置了極為嚴格的調解程序,要求普通訴訟代表人先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草案及申請書,其中應包括利弊分析、各項費用的分攤等安排,在法院初步審查后將草案發(fā)送全體原告征求意見,若原告有異議,有權出席聽證會或發(fā)表異議理由,由訴訟代表人和被告視情況對調解草案進行修改。法院將修改后的調解草案再次通知各位原告,并決定是否再次召開聽證會及決定是否制作法院調解書。若有原告不同意,可退出調解。

    為了充分保護個體投資者的訴訟權利,投資者有權在法定的時限內要求退出,退出后不影響其依據自己的意愿另行主張或者放棄訴訟權利。

    綜上,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作為證券期貨多元化糾紛解決的一種類型,極大的體現了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的態(tài)度。7月31日出臺的《司法解釋》及《業(yè)務規(guī)則》,以強化民事賠償、降低維權成本的手段,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威懾力,與《證券法》共同建立起一套“司法解釋、監(jiān)管規(guī)定、投保機構業(yè)務規(guī)則”的體系化司法制度,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保駕護航。(作者來自上海華尊律師事務所)

(編輯 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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