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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教專欄丨期權入市手冊(八):深市期權交易與做市商制度

2022-11-09 21:23  來源:證券日報網 

    編者按:2022年9月19日,深市期權新品種——創(chuàng)業(yè)板ETF期權(標的為創(chuàng)業(yè)板ETF,代碼159915)、中證500ETF期權(標的為中證500ETF,代碼159922)上市交易。為幫助投資者系統(tǒng)了解期權產品特征、理性參與期權交易、有效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深交所聯(lián)合市場機構推出“期權入市手冊”系列連載文章。今天是第八期,讓我們繼續(xù)學習深市期權的交易制度,同時也簡單了解一下期權做市商制度吧!

    1.投資者應當如何行權?

    期權買方可以根據(jù)行權收益情況,決定在行權日是否行權。行權日當日買入的期權合約,當日可以行權。行權申報時間為行權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期權買方可對所持有的相同合約標的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進行合并申報行權,合并申報行權的時間為行權日的15:00至15:30。

    2.行權交割違約怎么處理?

    一般情況下,每個月第四個周三為當月期權合約的行權日,期權合約行權交收日為行權日的次一交易日。被行權指派的認購期權義務方應當在交收日收盤前準備足額的標的證券,認沽期權義務方應當在交收日收盤前準備足額的資金。

    投資者在行權交割中出現(xiàn)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其合約賬戶持有未到期備兌開倉的,相應備兌證券將被用于當日的行權交割。由此造成的備兌證券不足部分,將于日終轉為普通倉。投資者出現(xiàn)行權資金交收違約、行權證券交割違約的,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按照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其收取相應違約金。

    3.期權的持倉限額是怎么樣的?

    期權經營機構根據(jù)客戶期權交易、額度使用以及風險承受能力情況,審慎確定、調整客戶衍生品合約賬戶單個合約品種持倉限額。新開立合約賬戶最大持倉限額:權利倉持倉限額為100張、總持倉限額為2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400張。投資者單個合約品種最大持倉限額:權利倉持倉限額為5000張、總持倉限額為100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10000張。

    個人投資者買入金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產余額10%與證券賬戶過去6個月日均持有證券市值20%較高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且滿足一定條件的個人投資者,期權經營機構可以調整買入金額限額:對于具備三級交易權限的客戶,其買入金額限額最高為該客戶自有資金余額的20%;對于權利倉持倉限額已達到2000張的客戶,其買入金額限額最高為該客戶自有資產余額的30%。

   4.期權的交易保證金如何計算?

    期權交易保證金分為開倉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采用非線性保證金的方式收取,實值義務倉保證金高于虛值義務倉保證金。期權經營機構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一般會在交易所最低保證金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

   5.期權合約單位是多少?

    一般情況下,深交所ETF期權的合約單位為10000份,但當合約標的發(fā)生除權、除息時,為使期權合約的實虛值程度及整體價值保持不變,深交所會對期權合約單位進行調整,屆時投資者可以及時關注相關公告。

    6.期權合約的結算價格有什么用?如何確定?

    期權合約的結算價格是保證金、漲跌停價格等數(shù)據(jù)的計算基準,由深交所在每個交易日收盤后向市場公布。

    在最后交易日,期權合約為實值合約的,深交所根據(jù)合約標的的當日收盤價格和該合約行權價格,確定該合約的結算價格;期權合約為虛值或平值合約的,結算價格為0。

    在非最后交易日,期權合約的結算價格為該合約當日收盤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格。如當日收盤集合競價未形成成交價格,深交所將按照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的原則確定。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可以根據(jù)市場情況,對結算價格的確定方法進行調整。

   7.什么是期權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被廣泛運用于證券、期權、期貨、外匯等各類場內外金融市場。

    股票期權做市商是指以自有資金參與期權交易,持續(xù)為期權合約提供買賣報價,并且在相應價位接受投資者買賣申報的機構。做市商主要任務是對期權合約進行持續(xù)的雙邊報價,為市場提供流動性。

    做市商的報價訂單和普通投資者的訂單按照“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在交易系統(tǒng)中撮合成交,交易機會均等,做市商不具有成交優(yōu)先級。

   8.做市商的職責有哪些?

    期權做市商按照深交所的規(guī)定和要求,為掛牌交易的期權合約提供流動性服務(又稱做市服務)。

    期權合約流動性服務具體內容包括:

    (1)向投資者提供雙邊持續(xù)報價;

    (2)對投資者詢價提供雙邊回應報價;

    (3)深交所規(guī)定或者做市協(xié)議約定的其他業(yè)務。

    深交所期權做市商分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應提供上述全部做市服務,一般做市商應提供上述第(2)項、第(3)項服務。

    [“期權入市手冊”系列文章支持單位:廣發(fā)證券、國泰君安證券、華泰證券、嘉實基金、易方達基金、招商證券、中信建投證券(按音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fā)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jù)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并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fā)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編輯 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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