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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粵傳媒證券支持訴訟案獲廣州中院正式受理

2021-07-21 21:21  來源:投服中心

    2021年7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提起的粵傳媒證券支持訴訟案件。該案中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師朱列玉(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代理支持投資者向被告趙文華、陳廣超、葉玫、喬旭東、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傳媒或公司)及涉案四家證券服務機構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這是投服中心首次支持投資者向參與收購交易的全部主體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亦是2016年10月中國證監(jiān)會通報IPO欺詐發(fā)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專項執(zhí)法行動首批立案案件之一。

    國企并購案遭遇合同詐騙 交易參與各方均受處罰

    2013年10月,粵傳媒以現(xiàn)金和發(fā)行股份相結合的方式向上海香榭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榭麗)全體股東購買香榭麗公司100%股份。在收購過程中由于收購標的涉及財務造假違法違規(guī)行為,致使這樣一場收購案牽扯出復雜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2011年至2015年期間,香榭麗通過制作虛假合同虛增收入共計599,272,117.70元,虛增成本費用共計30,554,652.44元,虛減所得稅費用共計7,556,473.95元,虛增凈利潤共計561,160,991.30元。同時,香榭麗以其自有產權的戶外LED顯示屏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葉玫2,000萬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事實未被披露。上述財務造假行為導致粵傳媒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分別由收購項目獨立財務顧問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花旗證券)、法律顧問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成律所)、審計機構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天運所)、評估機構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企華公司)四家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收購報告書》《630審計報告》《2013審計報告》《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等文件以及粵傳媒2014年年報、粵傳媒2015年半年報存在虛假陳述。

    證券服務機構嚴重背離職業(yè)操守 喪失“看門人”作用

    本案中,香榭麗存在為被并購目的而財務造假,偽造合同,利用香榭麗為個人借款擔保等大量違法行為,而在收購過程中參與盡職調查、審計、投資風險評估等工作、本應發(fā)揮“看門人”作用的證券服務機構則嚴重背離了職業(yè)操守,部分責任人甚至收受被收購方賄賂,觸及刑事犯罪。根據(jù)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東方花旗證券出具的財務顧問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大成律所未對香榭麗重大業(yè)務合同進行審慎核查驗證,未發(fā)現(xiàn)香榭麗對外重大擔保事項,亦未對該事項進行審慎查驗,未按照查驗計劃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審慎查驗香榭麗廣告陣地和屏幕;中天運所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中企華公司對香榭麗應收賬款執(zhí)行函證程序時未保持有效控制,對作為評估基礎的香榭麗歷史財務數(shù)據(jù)評估程序不到位,未對采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yè)意見的內容審慎核查以及存在其他程序缺陷問題。正是因為這些“看門人”的集體失察,才讓這樁本可以及時揭露的騙局得以成功,最終誤使廣大投資者作出錯誤的投資決策,遭受嚴重損失。對此,中國證監(jiān)會官網(wǎng)先后于2018年12月對東方花旗證券和中天運所、2019年7月對中企華公司、同年8月對大成律所未勤勉盡責作出行政處罰并予以通報。

    從“收購受害人”到“虛假陳述行為人” 粵傳媒并不冤

    前有被收購方合同詐騙,后有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粵傳媒在整個并購重組項目中看似“最無辜的受害人”,但根據(jù)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趙文華作為粵傳媒總經理兼董事,陳廣超作為粵傳媒財務總監(jiān)、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和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組成員,兩人全程參與、主導了粵傳媒收購香榭麗事項,期間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能保證粵傳媒披露的《收購報告書》等一系列文件真實、準確、完整;收購完成后,趙文華兼任香榭麗董事長,陳廣超作為粵傳媒財務負責人,兩人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能保證粵傳媒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根據(jù)相關刑事裁判,本次項目中兩人亦分別涉及受賄罪、行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梢?,作為本次并購重組的收購方,粵傳媒相關責任人員自身亦未勤勉盡責,因此粵傳媒應當承擔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

    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 積極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本案中涉案收購項目雙方違法行為性質惡劣,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中國證監(jiān)會罕見地對收購方上市公司、被收購方、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均作出了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后又引發(fā)部分行政訴訟,相關責任主體同時涉及多份刑事裁判,投資者因虛假陳述遭受的損失較為嚴重,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

    近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簡稱《意見》),投服中心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積極落實《意見》有關要求,全面貫徹“零容忍”理念,通過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推動行政處罰與民事追責的有效銜接,加大其違法違規(guī)成本,積極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夯實資本市場法制和誠信基礎,營造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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