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曹衛(wèi)新
*ST光一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一事有了實質性進展。
6月12日晚,*ST光一發(fā)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于6月10日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江蘇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存在“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披露2020年3月1日后發(fā)生的關聯(lián)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公司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等三項違法事實,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江蘇證監(jiān)局決定對上市公司及12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罰款合計達1410萬元。
信息披露涉嫌“三宗罪”
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領罰單
2021年11月5日,*ST光一及其實控人龍昌明分別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立案告知書》,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實際控制人龍昌明涉嫌指使公司從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
四個多月后,立案調查結果出爐,中國證監(jiān)會江蘇證監(jiān)局于今年3月份向*ST光一及相關責任人下發(fā)《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據(jù)江蘇證監(jiān)局調查,2020年1月15日,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證融匯”)因上市公司大股東光一投資沒有履行相應的回購義務,向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上市公司、龍昌明及光一投資都告上法庭,涉案金額超2億元。對于這起重大訴訟,時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的龍昌明代表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出席蘇州中院組織的在線視頻開庭。對此,上市公司理應最遲不晚于2020年2月21日進行披露,但公司直到2020年4月8日才對上述重大訴訟事項進行披露。時任董事長龍昌明直接參與涉案訴訟并知悉相關情況,是該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與此同時,江蘇證監(jiān)局還調查出,在龍昌明的組織和指使下,2020年上市公司光一科技以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設備采購預付款、預付工程物料采購款及往來款的名義,通過江蘇凱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謀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中間方將資金劃轉至光一投資、龍昌明及其債權人等銀行賬戶,共計3.39億元,其中2020年3月1日以后發(fā)生2.76億元。上述資金劃撥構成光一投資、龍昌明對上市公司資金的非經營性占用,屬于關聯(lián)交易。上市公司并未及時披露2020年3月1日后發(fā)生的關聯(lián)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
對此,監(jiān)管部門認定,龍昌明作為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是該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佟巖作為財務總監(jiān)、許晶作為時任分管電力業(yè)務板塊的副總裁,是該事項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除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外,經調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報告還存在重大遺漏。光一投資、龍昌明2020年上半年占用上市公司資金2.89億元,公司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2020年半年報中予以披露。時任上市公司董事長龍昌明、財務總監(jiān)佟巖、董事會秘書戴曉東,其他時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任昌兆、劉向明、周友梅、周衛(wèi)東、朱云飛、錢衛(wèi)民、葛茲俊、許晶、王昊均需要承當相應責任。
最新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佟巖、許晶、戴曉東、任昌兆、朱云飛、錢衛(wèi)民、葛茲俊、王昊,以及三位獨立董事周友梅、劉向明、周衛(wèi)東都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陳述、申辯,但最終未被監(jiān)管部門采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均被警告,并被合計罰款1410萬元。其中,龍昌明罰款金額最高,達到480萬元;三名獨立董事各被罰50萬元。
一位不愿具名的上市公司工作人員對記者透露,“按獨立董事的津貼計算,幾位獨立董事近年來從上市公司領到的津貼都不夠交罰款的。”
投資者啟動索賠
公司已收到應訴通知書
伴隨“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四個五年規(guī)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投資者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目前為止已有投資者向法院起訴*ST光一,進行索賠。
記者對相關公告梳理后獲悉,今年以來,*ST光一已多次收到應訴通知書。截至6月11日,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收到的應訴通知書已達5封。其中,2022年5月20日和2022年6月1日,公司遭多名投資者起訴,起訴事由為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經過證監(jiān)局調查認定,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投資者申請判令上市公司賠償投資差額損失,涉案金額累計達3408.46萬元。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我們這里登記的想起訴這家公司的投資者也有幾十個,考慮違規(guī)事實的確定性,近期打算幫一部分投資者先行起訴。”
“根據(jù)證監(jiān)會認定的事實,光一科技涉及多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經初步判斷,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間買入光一科技且該期間內未清倉的投資者,以及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間買入光一科技且該期間內未清倉的投資者,均有權向光一科技提起民事索賠訴訟。不過,相關期限屆滿后,光一科技的股價短期內的波動并不十分明顯,投資者能否勝訴目前還無法判斷。”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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