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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火之爭”須遵循法律軌道

2023-07-18 23:59  來源:證券日報 

    ■趙學毅

    火炬集團方面是否涉嫌虛假訴訟、操縱證券市場,其試圖改組中炬高新董事會是否另有目的?中山潤田方面可以通過法律渠道尋求相關部門調(diào)查解決,但通過官網(wǎng)發(fā)布單方面指責,雖然可以贏得一點“氣勢”,但終究不能代替法律裁決

    近期,中炬高新第一大股東火炬集團、第二大股東中山潤田之間的控制權之爭不斷升級。先是火炬集團提出罷免“寶能系”股東中山潤田提名的4位董事,中山潤田則在官網(wǎng)實名舉報火炬集團涉嫌虛假訴訟、操縱證券市場;隨后,火炬集團發(fā)布“嚴正聲明”,中山潤田又發(fā)布“反駁聲明”;再之后,火炬集團向公安機關報案。

    中山潤田是寶能旗下公司,2015年,姚振華通過前海人壽在二級市場增持中炬高新,并很快取代火炬集團成為第一大股東;2018年9月份,前海人壽將所持中炬高新的24.92%股權轉(zhuǎn)讓給同為寶能系的中山潤田。中山潤田的這次舉報,徹底將這場持續(xù)近8年的爭斗推向高潮。

    大股東之間出現(xiàn)股權之爭,在資本市場并不鮮見,但“寶火之爭”如此激烈,讓“吃瓜群眾”直呼吃不消。這似乎也透露出,雙方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問題已不可能。

    筆者認為,對于溝通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問題,尋求法律途徑或仲裁程序是必要的。而在這一過程中,雙方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程序,十分重要。

    近日,針對中炬高新控制權之爭,上交所已發(fā)出監(jiān)管工作函,要求中山潤田遵守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規(guī)范行使股東權利,發(fā)布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應審慎客觀,遵守信息披露原則要求,不得濫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發(fā)布不符合相關信息披露內(nèi)容和格式要求的公告。

    火炬集團方面是否涉嫌虛假訴訟、操縱證券市場,其試圖改組中炬高新董事會是否另有目的?中山潤田方面可以通過法律渠道尋求相關部門調(diào)查解決,但通過官網(wǎng)發(fā)布單方面指責,雖然可以贏得一點“氣勢”,但終究不能代替法律裁決。

    目前,“寶火”股權之爭的負面效應已經(jīng)顯現(xiàn)。二級市場上,中炬高新股價在7月12日至14日連續(xù)三天跳水,累計跌逾9%,市值蒸發(fā)26.45億元。

    中炬高新最新發(fā)布的業(yè)績預告顯示,預計2023年上半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3.92億元至-14.92億元,同比下降544.73%至576.68%。

    顯然,如果兩大股東的糾紛不能盡快解決,上市公司的正常運行難以得到保障,其影響面將進一步擴大。

    為此,筆者呼吁,“寶火”雙方保持客觀和冷靜,在董事席位爭奪、訴訟、信息披露方面等都必須遵守法律程序,減少相互爭奪對公司經(jīng)營管理的影響。如果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法律程序,監(jiān)管者應當介入,糾正相關錯誤做法。在這一過程中,廣大中小投資者應享有充分知情權。上市公司應及時、全面、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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