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行業(yè)內享有名望的機構高管,轉眼變成“老賴”,并不是危言聳聽。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掌握的資料顯示,北京一位金融機構高管,因為早年參股的一家企業(yè)未及時注銷清算而被訴至法院,原告為一家民間不良資產處置公司。上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早年鋃鐺入獄,而企業(yè)牽涉大量公司債務,因此作為股東,被主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與大眾認知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并不只是注冊資本,在多種情況下股東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按照北京一位法律界人士的說法。
而民間不良資產管理機構,亦通過尋找這一領域的“空子”,從國有AMC機構承接部分債權,通過起訴其它股東的形式進行追繳,這種模式反而令國有AMC機構“無從下手”的不良資產變身“優(yōu)質資產”。
按照業(yè)內人士透露,通過層層轉讓,不少債權的轉讓價格最終可能只有初始債權的3%—5%,利潤空間巨大。
“也有一部分的律師事務所做這類不良資產處置,律師買下債權,通過在法律訴訟方面的優(yōu)勢進行清收。”一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高管表示。
“偏門”生意的煉成
之所以該類案例引發(fā)市場關注,主要是按照目前國內市場環(huán)境,不少中小股東“無權”參與企業(yè)治理,最終卻被企業(yè)實際控制人波及,而背負巨大債務。
“因為入股這家企業(yè)時并未支付資本金,且年份太久,幾乎忘記了這家企業(yè)的存在。”上述機構高管在受訪時指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循跡調查顯示,不良資產處置圈,悄然興起一種新的處置手段。
部分公司以資產包形式從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大量債權,再對債務人公司股東進行起訴其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通過向債務人公司股東追償,來實現(xiàn)資產處置。
根據(jù)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這類公司往往涉及到多起法律訴訟,其中關于“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而起訴他人或公司的訴訟案例甚至達到上百起。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既是這一類官司的關鍵,也是啟動中小股東“無限連帶責任”的鑰匙。
本報記者查閱多個同類案例卷宗了解,在適用條款上,民間不良資產管理公司主要運用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在一些案例中,隱現(xiàn)出一些悖論。由于被起訴方多為中小股東,而中小股東往往并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且也無法掌控相關清算事項,所以也引發(fā)了相關股東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的分歧。
“由于實際控制人已經入獄,我們無法獲得企業(yè)公章和經營資料。”上述機構高管坦言。
但是對于不良資產管理機構而言,起訴債務人公司股東按原金融債權價值索賠,進而獲得高額利潤,則令這個市場成為“藍海”。而從工商信息來看,這一類機構往往掛名資產管理公司的牌子,主要工作人員則是律師。
“這類不良資產處置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企業(yè),以資產包形式從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大量巨額債權,再起訴債務人公司股東,實質上是一種獲利行為。”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分析指出。
實際上,在這種商業(yè)邏輯中中,原始債權人并無法獲得債權的有效賠償,反而催生了民間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的高昂利潤,也誘發(fā)相關機構雨后春筍般出現(xiàn),一些攪動市場的經營方式日益增多。
新生意如雨后春筍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公開信息里,涉及“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訴訟糾紛的案例日益增多。
本報記者隨機查詢發(fā)現(xiàn),潤木財富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木財富”)、惠州市東方聯(lián)合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聯(lián)合”)、鷹潭金蟬君匯投資有限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金蟬君匯”)等多家公司均有此類糾紛涉及。
具體來看,啟信寶數(shù)據(jù)顯示,潤木財富因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而起訴他人或公司的有69條記錄;東方聯(lián)合因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而起訴他人或公司的有40條記錄;金蟬君匯因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而起訴他人或公司的有43條記錄。
根據(jù)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份卷宗中,在潤木財富新近一個案例中,北京某企業(yè)中小股東盡管聲明“無法掌控,也無力做主,不能承擔公司的清算責任,也不參與達因公司實際經營,不應承擔責任”,但最終仍然被要求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啟信寶公開信息顯示,該案例中案值500萬元。“按照行業(yè)慣例幾經轉手,該債權交易價格應該在50萬以內,利潤空間遠高于一般資產管理類業(yè)務。”北京某不良資產管理機構人士指出。
實際上,在這一案例中,同樣巧合的出現(xiàn),先是由國有AMC機構承接該不良資產,短短四個月時間,轉手即賣給民間不良資產機構。至于國有AMC機構為何不自行進行不良資產處置,而要轉讓高達10倍左右的利潤空間?
“短短4個月就轉讓,在國有AMC機構慣例的操作中非常少有,國有AMC的處置周期按慣例應該是3—4年。”
北京某國有AMC前業(yè)務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國有AMC機構處置這一類債權的原則是處置經營性資產,會主動規(guī)避向中小股東尤其是中小自然人股東主張權利時引發(fā)的社會風險。
這或許是大量不良資產,在國有AMC手中被迅速轉入民間市場的背景。
“類似的不良資產處置機構其實是專門從事投資業(yè)務的營利性機構,以資產包形式從國有AMC大量受讓資產管理公司強制執(zhí)行多年的不良金融債權。”北京一位從事不良資產處置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近年來,民間不良資產管理機構越來越多,通過各種手法獲得不良資產金融債權,因此一些“新鮮”的債權轉手就進入民間市場,且備受歡迎。
“明知可能存在公司股東有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如果以遠低于金融合同債權金額的對價受讓債權,再以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選擇債務公司股東按原金融債權價值起訴索賠,則是明顯的營利性活動,不符合‘無限連帶責任’釋法的本意。”前述律師分析認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工商資料發(fā)現(xiàn),潤木財富于2009年成立,公司注冊資本6000萬元,由周付珠100%持股。
公司官網(wǎng)顯示,其核心業(yè)務即是不良資產處置、不良資產經營、不良資產收購等等。據(jù)其介紹,公司擁有盡調、風控、金融、處置等專業(yè)領域的盡調團隊和律師團隊,積累了豐富的處置經驗和廣泛的社會資源,同時建立了完善、嚴謹?shù)臉说馁Y產篩選和風控管理體系。
其人員配備也十分豪華,有將近100人資產處置團隊,其中30多名律師以及20多名盡調人員和四大國有AMC出身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包括高校法學院教授、資深律師等。
爭議待解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的法律規(guī)定,僅見于最高法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以往此類債權多以法院強制執(zhí)行中追加股東為共同執(zhí)行人、或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等方式處理,近年來通過訴訟判決股東對公司債權承擔連帶責任案件逐年增加。”北京一位中介機構人士受訪時指出。
雖然似乎從道德層面,這類公司用這類不太常見的“偏門”手段進行不良資產處置,從而獲得高額利潤,或存在擾亂市場的可能。但在實踐過程中,并未有明確案例證明。
21世紀經濟報道聯(lián)系專門從事工商服務的公司寶相關負責人獲悉,由于這一類案例日益增多,今年通過銷售人員,不斷提醒企業(yè)股東“一旦停業(yè)即清算注銷”。但是由于一些企業(yè)股東對于有限責任的認定存在常識性誤區(qū),認為責任盡在認繳資金范圍之內,且中小股東不參與經營不存在風險,因此往往考慮到清算難度和清算成本而忽視。
“一旦出現(xiàn)公司存在未知的債務,中小股東往往悔不當初。”該人士透露,而在目前市場環(huán)境下,由于企業(yè)風險事件頻出,這一問題變得日益尖銳。其近年來處理相關案例也日益增多。
“相關公司可享有受讓金融合同債權以申請執(zhí)行人身份在法院繼續(xù)強制執(zhí)行、在承擔執(zhí)行風險同時享有執(zhí)行獲利的權利,而不應該替代原始債權人,按原始合同金額主張權利。但這些觀點目前處于探索階段,沒有在法院形成有效的案件審判思路。”前述律師表示。
也就是說,相關不良資產處置公司,是否涉嫌主觀濫用法律的規(guī)定而牟利,是否符合最高法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立法本意,仍然存在一定爭議。
有一部分法律界人士對此持截然不同的看法,譬如北京另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在回應本報記者時則認為,“指責這類公司的獲利行為,并無法律依據(jù)。”
“大量存在公司解散后應當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機逃廢債務的情形,當公司債權人主張債權時,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東以不是實際控制人或未參加實際管理為由抗辯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并危害市場經濟秩序。”該人士指出。
“其實事情的本質就是債權人在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使用的手段有很多。欠債還錢,你不還,我就要通過多種方式維護我的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只是其中的一個手段。一般來說主要被告都是債務人,但和債務人關聯(lián)的相關人也有可能被提起訴訟,比如一些做過擔保的關聯(lián)機構。”某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高管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爭議尚存,生意猶在。行業(yè)中類似潤木財富,組建律師團隊,專做此類營生的機構也越來越多。按照上述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高管透露的信息,亦有律師事務所直接購買債權,從事這類不良資產處置。
而按照本報記者調查,介入這項生意的,甚至還有清收團隊、物業(yè)運營公司、房地產公司等一眾更為草莽生長的產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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