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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生物造假卻讓中小股東吞惡果 民事賠償制度亟待建立

2018-07-19 14:10  來源:騰訊財經

    騰訊財經《灼見》特約作者盤和林

    日前,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披露稱,發(fā)現(xiàn)長春長生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行為。據(jù)悉,長春長生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產,并對有效期內所有批次的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啟動了召回程序,而且本次飛行檢查所有涉事批次產品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全部產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管理層造假為何中小投資者承擔?

    長春長生此次爆出的問題主要是存在生產記錄造假問題,至于其對產品質量是否有影響,則要看具體是在哪方面,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消息。不過作為一家藥企,尤其是涉及到人命關天的狂犬病疫苗生產造假可謂喪盡天良。

    即便可以對因疫苗失效而導致病患死亡的情況不會大面積出現(xiàn)心存僥幸,但是長春長生的造假行為,給它的2萬多股東帶來的實實在在損失卻難以忽視。7月16日長生生物股價當日跌幅達9.98%,全天成交1212萬元,成交額僅為上一交易日的1/30,17日、18接著兩個跌停。從目前形勢來看,未來仍有可能連續(xù)下跌,體現(xiàn)了投資者對疫苗造假事件的厭惡情緒。

    問題是,為何管理層的造假行為又不是正常的經營風險,卻要無辜的股東承擔呢?而遭遇多個跌停板的中小股東由于信息不對稱,對此沒有任何決策權和監(jiān)管能力,因此,也是最無辜的受害者之一。

    實際上,長生生物的問題主要出在內部管理上。2015年長生生物作價55億元,借殼黃海機械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高俊芳、張洺豪、張友奎三人,分別持有長生生物的18.18%、17.88%、8.24%的股權,三人是一致行動人。高俊芳、張友奎為夫妻關系,高俊芳、張洺豪為母子關系。其中,高俊芳目前任長生生物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

    這就難怪長生生物會存在嚴重的公司治理問題了。公司董事會制度主要是用來平衡股東和經理們之間利益關系。在實際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為同一人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見,然而在長生生物中,高俊芳一人兼任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同時,還兼任了財務總監(jiān),這就使得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幾乎不成體系,內部監(jiān)督功能幾近于零。由此,出現(xiàn)任何造假問題都是可能的。

    我國對上市公司造假的處罰力度并不夠

    上市公司生產造假、財務造假并不鮮見,但藥企連疫苗敢于造假還是超過一般人的想象力。不過,在利益面前,道德自律顯得乏力,因此外部監(jiān)管必須補位。然而,我國對上市公司造假的處罰力度并不夠。

    以最為常見的財務造假為例,目前我國監(jiān)管部門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往往選擇一罰了事。根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上市公司的頂格罰款不過60萬元,對責任人員的頂格罰款不過30萬元,同時對主要負責人終身市場禁入以及3至5年不等的證券市場禁入。

    這種力度的處罰,可以說是不咸不淡,根本不足以震懾造假者并保護投資者。與此同時,控股股東、管理層基于自身利益,而實施公司財務造假、生產造假等違法行為,中小股東不知情也無法監(jiān)管,但其利益受損,在這方面也缺乏相應的懲罰措施。

    可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造假行為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太低,造成了激勵約束的不相容。實施違法違規(guī)行為可能帶來的收益成本之間存在巨大的反差,實際上激勵著造假行為的實施。

    最關鍵在于建立完善民事賠償制度

    因此,要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財務等造假行為,必須加強監(jiān)管,尤其是要加大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違法違規(guī)的成本。比如,提高《證券法》中的處罰金額。1999年正式實施的《證券法》,雖然經過修訂,但金額部分一直沒有變化。但是20年前的60萬,與今天的60萬不可同日而語。60萬的罰金放到過去,足以讓主要責任人員傾家蕩產,而現(xiàn)在,則不疼不癢。

    另外,要逐步完善和細化證券市場監(jiān)管的法律,使之形成連貫的、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法律體系。最為關鍵的是應盡快建立完善民事賠償制度,這樣,廣大投資者就可以通過行使民事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利益,并參與對市場的監(jiān)督,這實際上就加大了違法成本。同時,對于造假者也形成一種威脅。最終都將緩解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管壓力。

    從美國對造假上市等民事賠償實踐來看,民事賠償是造假公司應盡的責任,以安然公司為例,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向安然公司提出損失的索賠,據(jù)全球最大的咨詢公司Tillinghast-TowersPerrin的調查,安然股東通過集體訴訟達成的和解金額高達71.4億美元。

    最后,還應加強證券市場監(jiān)管中的自律管理。要讓證券業(yè)協(xié)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等自律監(jiān)管主體進一步發(fā)揮實際功能,尤其是要加強證券公司規(guī)范化運作意識,充分發(fā)揮其自律作用。

    證監(jiān)會應當通過加強上市公司監(jiān)管,對財務欺詐、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tài)勢,堅決從嚴執(zhí)法,治理市場亂象,從而營造出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要通過制度的設計使得公司管理層認識到只有讓公司發(fā)展得越來越好才是王道,而不是讓大股東們、管理層們天天想著資本運作、財務造假、減持套現(xiàn),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作者系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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