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APP

掃一掃
下載客戶端

您所在的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金融機構(gòu) > 銀行 > 正文

央視主持人告銀行罰息不合理:69元變317元

2018-01-02 12:25  來源:法制晚報

    法制晚報記者 洪雪

    使用信用卡到期未全部還錢,銀行要按照全款計算利息,包括已經(jīng)償還掉部分的金額,這一直是銀行的慣例,但如今北京市二中院的一紙判決認定,銀行這樣收錢不合理。

    還掉信用卡消費的1.8萬后,還剩69.36元利息沒有還,沒想到僅僅10天的功夫,這69.36元錢就漲到了317.43元。認為銀行收費不合理,為此央視主持人李曉東將給自己辦理信用卡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門北大街支行、建行北京市分行和建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院,要求銀行返還多收的317.43元的利息費。

    一審法院駁回李曉東的訴求后,其提起上訴。

    2018年1月2日,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獲悉,二中院終審改判,二中院認定銀行按照全額計息不合理,應該將已經(jīng)償還的金額扣除后計息,2017年年底,二中院終審判決李曉東只需支付拖欠的金額69.36元元及利息,而銀行需將多收的253.75元返還給李曉東。

    拿到判決后,李曉東的律師晏艷表示,法院認定銀行全額罰息不合理“是一個進步”。

    央視主持人告銀行全額罰息不合理應按欠款計息

    央視主持人李曉東稱,他于2012年11月在建行西直門北大街支行申請辦理了信用卡,激活后該卡一直正常使用中,該信用卡的賬單日期為次月7日,到期還款日為次月27日,免息期最長為50天。

    2016年3月,李曉東在建行規(guī)定的記賬周期內(nèi)消費了18869.36元,至同年4月27日還款日止,建行自動從約定還款賬戶中扣款18800元,因約定還款賬戶中余額不足,尚欠69.36元未還。

    2016年5月7日賬單日,建行通知李曉東已產(chǎn)生317.43元的利息,李曉東認為自2016年4月27日至5月7日止,因尚欠69.36元而產(chǎn)生317.43元的利息。

    明明欠69.36元,僅10天功夫就變成了317.43元,怎么算出來的?

    經(jīng)過詢問,李曉東才明白,原來只要在最后期限內(nèi)沒有還清錢,那么根據(jù)銀行的規(guī)定,已經(jīng)償還的部分也一并按規(guī)定利率計算透支利息,也就是說償還的錢和欠款是要一起計算利息的,日利率為萬分之五。

    李曉東認為,在申領信用卡時,賬單周期內(nèi)未全額還款時,被告及其工作人員,被告上級銀行、被告建行信用卡中心等均未向原告明確釋明或告知該上述條款之規(guī)定,而且該條款為格式條款,根據(jù)《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guī)定,銀行只能針對持卡人未還部分進行計收利息,而不是按照全部款項計收利息。為此,李曉東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返還317.43元的利息,并認定當初辦理信用卡時簽訂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以下簡稱《領用協(xié)議》)中涉及利息計算的內(nèi)容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被告:欠款未還清按全額罰息合理

    在一審庭審時,三被告均表示不同意李曉東的訴求。建行西直門北大街支行和建行信用卡中心均稱自己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信用卡合同關系的相對方應當是建行北京分行,其他的答辯意見同建行北京分行。

    被告建行北京分行辯稱,李曉東知曉銀行全額罰息的規(guī)定,一是李曉東在《領用協(xié)議》中抄寫“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chǎn)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協(xié)議的各項規(guī)則”這一段話,并簽字確認,說明李曉東在申辦信用卡時已經(jīng)清楚了解《領用協(xié)議》的內(nèi)容,《領用協(xié)議》的條款是雙方協(xié)商的結(jié)果。

    二是在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因李曉東為全額償還欠款,銀行曾在2014年9月7日就按照全額罰息收取過198.52元的利息,當時李曉東未提出異議。這就可以理解為李曉東了解并認可信用卡業(yè)務的計息規(guī)則。

    此后,李曉東曾撥打建行客服電話要求綁定還款賬戶,當時客服詢問其是要最低還款還是全額還款,當時客服曾解釋了計息規(guī)則,李曉東應該知曉了規(guī)則,他也最終選擇繼續(xù)使用該信用卡。

    被告認為,即使計算利息的條款是格式條款,但該條款也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計算利息的條款是對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約定,并非額外加重原告責任的條款。

    被告表示,“自持卡人消費之日起,銀行會先與商家進行結(jié)算,在結(jié)算日即信用卡記賬日結(jié)算之后,銀行先墊付款項,銀行與持卡人形成了貸款關系,貸款會產(chǎn)生利息,且銀行墊付的款項銀行也有成本需要支付利息。根據(jù)《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guī)定,若持卡人不能按時全額還款,則不再享受免息期還款的優(yōu)惠條件,應當按照占用銀行資金的時間來計算利息,即已經(jīng)按時還款的部分需要計算利息,未按時還款的部分也需要計算利息。且我方盡到了提示義務。”

    一審判決:銀行全額罰息合理

    西城法院審理后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訴爭的317.43元的利息是依據(jù)建行北京分行與李曉東之間簽訂的《領用協(xié)議》中的計息規(guī)則所計算得出的金額,符合合同的約定,未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李曉東應償還,

    另外,從李曉東與建行客戶人員多次通話中可知,客服人員已經(jīng)告知李曉東在未能全部償還所使用的全部銀行款項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即支付賬期內(nèi)全部使用款項的相應利息,而李曉東依然使用了案涉信用卡且在還款日前未全部償還使用款項,其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故李曉東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317.43元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9月1日,西城法院一審駁回了李曉東的訴求。

    上訴:未償還部分應該認定為違約金

    一審判決后,李曉東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李曉東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自己一審的全部訴求。

    他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實際上“我在使用信用卡期間一直不清楚計息規(guī)則,直至本案一審開庭時我才知曉,2014年7月至8月期間,銀行就曾扣掉當時我沒有全款償還消費款項的全額利息198.52元,銀行一直是按照全額罰息收錢的”。

    李曉東表示,在2016年4月27日自己欠款69.36元,到同年5月7日僅10天時間,就產(chǎn)生317.43元利息,該利息標準將使持卡人產(chǎn)生巨大的利益損失,明顯不公。“無論持卡人當期還款多少,都按照全額計息,造成持卡人當期多還或少還的計息標準不差別,嚴重違背公平性標準,應遵循公平原則,對未償還部分款項因采取補償性賠償,遵循損失填平原則”。

    李曉東還表示,遲延還款的部分應該認定為違約金,且計算標準過高,應予調(diào)低,按照銀行記賬日起不超過日萬分之一標準計算。

    三被告則表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同意李曉東的上訴請求。

    二審改判:法院認定全額罰息不合理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曉東主張該條款不公平地加重持卡人責任,請求確認計息條款無效,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李曉東提出的關于發(fā)卡銀行侵害其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上訴主張,法院也認為沒有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采納了李曉東主張本案中的透支利息即違約金且應當適當減少的理由,法院以銀行受到的利息損失為基礎,結(jié)合未償還款項占全部消費款項的比例較低,遲延還款期間較短,李曉東的過程程度較輕以及銀行的營利模式等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對該上訴主張予以支持?,F(xiàn)李曉東同意賠償欠款69.36元按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并同意賠償已償還款項18800元自銀行記賬日起按不超過日萬分之一標準計算至到期還款日的利息金額,兩項賠償金額合計63.68元,法院不持異議,李曉東上訴請求要求調(diào)低違約金317.43元,法院對利息進行違約金調(diào)整,將違約金調(diào)低為63.68元,支持應退還其利息差額253.75元。

    綜上,二中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建行北京分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李曉東返還扣劃的款項253.75元,駁回李曉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代理人:此次法院判決是歷史性突破

    該案判決后,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采訪了李曉東的代理人、京師律師事務所的晏艷律師。晏艷表示,二審的這次判決對于非惡意且已償還大部分消費款項的持卡人來說來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實際上對于正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非惡意導致信用卡金額未全額還足,而承擔全額罰息明顯不公。以違約金調(diào)整作為平衡雙方利益手段,在處理個案時能清晰銀行與持卡人之間具體違約責任的承擔,因案而定,顯得更有智慧,這在處理銀行和信用卡用戶糾紛的案例中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

    四大焦點:

    在庭審中,二中院法官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有四個:一是本案計息條款是否屬于加重持卡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二是李曉東是否知悉計息條款以及應否受該條款約束;三是本案計息條款項下的利息是否為違約金;四是該部分利息如為違約金,本案中應否適用調(diào)低違約金。

    焦點一:本案計息條款是否屬于加重持卡人責任的格式條款?

    在信用卡業(yè)務中,發(fā)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額度內(nèi)的消費借貸等服務,且一般不要求持卡人提供擔保,銀行未督促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依約還款,防控債務風險,其給予到期全額還款的持卡人免息還款期待遇,同時要求未依約還款的持卡人支付相應賬單周期內(nèi)全部消費款項的利息,該種免息和計息方式從整體上看不違背利益與風險平衡、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全責,并未加重持卡人責任。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李曉東上訴主張該條款不公平地加重持卡人責任,請求確認計息條款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焦點二:李曉東是否知悉計息條款以及應否受該條款約束?

    本案計息條款系以字體加粗形式顯示,李曉東主張當時簽訂協(xié)議時未注意到,亦未要求銀行工作人員進行解釋和說明,但在申領表上抄錄知悉聲明文字并簽名確認,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并應當受該條款約束。

    2015年12月李曉東曾致電建行客服人員后知悉計息規(guī)則,但仍然選擇繼續(xù)使用本案信用卡至2017年10月,綜上,李曉東提出的關于發(fā)卡銀行侵害其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上訴主張沒喲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

    焦點三:本案計息條款項下的利息是否為違約金?

    李曉東上訴主張本案消費款項產(chǎn)生的部分利息為違約金,建行北京分行則辯稱該利息系李曉東因未能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而本應支付的款項,不屬于違約責任的內(nèi)容,更非違約金。

    法院認為,違約金責任及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義務的轉(zhuǎn)化形式,

    根據(jù)信用卡業(yè)務特點和營利模式,商業(yè)銀行發(fā)行信用卡的目的并非通過持卡人逾期還款而收取高額利息,亦非不問欠款比例而針對全部消費款項收取全額利息,而是通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并全額還款或按其選擇的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使得銀行能夠可持續(xù)地收取商戶結(jié)算手續(xù)費和持卡人未償還部分款項產(chǎn)生的利息等。據(jù)此分析,結(jié)合本案計息條款,李曉東的主要合同義務或第一次給付義務是在到期還款日前全額償還信用卡消費款項,而支付透支利息則是其未依約履行該合同義務時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應屬李曉東的第二次給付義務及違約責任。

    焦點四:該部分利息如為違約金,本案中應否適用調(diào)低違約金?

    在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的賬單周期內(nèi),李曉東首次消費是在2016年3月15日,金額為4124元,賬單周期內(nèi)的消費金額合計18869.36元,2016年5月3日李曉東償還18800元,剩余69.36元未償還,建行北京分行因此受到損失,而這69.36元的損失應自首次消費記賬日至該款項時償還日的利息損失,鑒于銀行計算的317.43元利息已經(jīng)實際償還,法院參考《最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有效利息的約定上限標準即年利率36%,核素的銀行利息損失金額為3.40元,顯著低于按照本案計息條款計算的利息金額317.43元。

    李曉東上訴主張本案中的透支利息即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法院以銀行受到的利息損失為基礎,結(jié)合未償還款項占全部消費款項的比例較低,遲延還款期間較短,李曉東的過程程度較輕以及銀行的營利模式等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對該上訴主張予以支持。現(xiàn)李曉東同意賠償欠款69.36元按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并同意賠償已償還款項18800元自銀行記賬日起按不超過日萬分之一標準計算至到期還款日的利息金額,兩項賠償金額合計63.68元,法院不持異議,李曉東上訴請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已收取的利息317.43元,法院對其中的利息差額253.75元予以支持,對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證券日報網(wǎng)
  • 24小時排行 一周排行

版權所有證券日報網(wǎng)

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10120180014增值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B2-20181903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202007567號京ICP備17054264號

證券日報網(wǎng)所載文章、數(shù)據(jù)僅供參考,使用前務請仔細閱讀法律申明,風險自負。

證券日報社電話:010-83251700網(wǎng)站電話:010-83251800

網(wǎng)站傳真:010-83251801電子郵件:xmtzx@zqrb.net

證券日報APP

掃一掃,即可下載

官方微信

掃一掃,加關注

官方微博

掃一掃,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