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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發(fā)布停復牌指引 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2018-12-29 02:41  來源:證券日報 姜楠 朱寶琛

    ■本報記者 姜楠 朱寶琛

    為落實好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規(guī)范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期間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復牌行為,12月28日,上交所修訂并發(fā)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yè)務指引》,深交所發(fā)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號——停復牌業(yè)務》。上述兩份指引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主要從四個方面作了調整,總體方向是減少停牌情形,縮短停牌時限,強化分階段披露要求,明確上市公司及相關方的停復牌責任,同時兼顧市場交易的實際需求,支持上市公司依托重組做優(yōu)做大做強。

    具體看,重點規(guī)范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行為。新《停復牌指引》對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事項主要做出了五項修訂:一是縮短重組停牌期限,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二是減少重組停牌情形,僅允許發(fā)行股份或發(fā)行定向可轉債購買資產的重組停牌;三是要求停牌期限屆滿即披露預案;四是明確停牌申請的時間窗口及披露要求;五是原則上取消重組信息披露審核及問詢回復期間的停牌。

    深交所在以下方面對停復牌制度作出安排:一是減少停牌事由。二是縮短停牌期限。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完善監(jiān)管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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