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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勝訴九龍山國旅短線交易案

2019-03-16 06:41  來源:證券時報

    從2011年底證監(jiān)會對九龍山國旅開出罰單到現在,歷經七年時間,九龍山國旅短線交易案迎來了最高法的終審決定。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言人高莉在15日的例行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證監(jiān)會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判決書,判決維持證監(jiān)會就浙江九龍山國際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短線交易案所作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維持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就該案作出的一審、二審判決。

    高莉表示,九龍山國旅短線交易違法行政訴訟案以證監(jiān)會勝訴告終。再審判決書認可、支持了證監(jiān)會對短線交易違法行為的執(zhí)法原則和標準,對短線交易標的、主體、主觀方面等構成要件的理解作了充分闡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交易活動的合規(guī)標準,對于指導和規(guī)范投資者依法開展交易活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九龍山國旅短線交易案可以追溯到證監(jiān)會〔2011〕54號行政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書,九龍山國旅、OCEAN公司及RESORT公司在完成受讓日本松岡株式會社所持上海九龍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后,6個月內共減持九龍山A股3189萬余股,減持九龍山B股4171萬余股,占九龍山股本總額的8.47%,盈利人民幣8443萬余元、美元2187萬余元。

    證監(jiān)會認定,九龍山國旅、RESORT公司和OCEAN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根據相關規(guī)定,證監(jiān)會責成九龍山董事會向九龍山國旅追討短線交易所獲收益8443萬余元,向RESORT公司追討短線交易所獲收益1915萬余美元,向OCEAN公司追討短線交易所獲收益271萬余美元。對九龍山國旅、RESORT公司和OCEAN公司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該案還是證監(jiān)會查處首例涉外公司案件。

    但是九龍山國旅方面,并不認同,先后提出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最終的結果顯示,司法層面也支持證監(jiān)會的處罰,九龍山國旅并未挽回敗局。

    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再審判決圍繞九龍山國旅買賣涉案股票是否構成《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短線交易這一焦點問題,就短線交易的標的、主體、主觀意圖、買入時點等重要問題作了充分闡釋。

    具體來看,一是標的股票屬性不影響短線交易的認定。再審判決認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轉讓與流通股相比,具有交易時間的延長性、交易價格的協商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和交易成功的不確定性等較多不可控性因素。二是短線交易主體判斷實質采取“一端說”。三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并非短線交易行為構成要件。再審判決認為,《證券法》第四十七條是內幕交易的事先防范和嚇阻機制,其違法構成要件中,并不強調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利用控制優(yōu)勢和信息優(yōu)勢獲取利益的目的和意圖,而是采取簡化的客觀判斷標準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具備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特定人員的身份并在6個月限制期內買賣股票即構成短線交易。

    四是股票買入時點應當以過戶登記為準。再審申請人主張,股票過戶登記之前,受讓人已經取得股東地位的,應以其實際成為公司股東日作為短線交易的買入時間點;九龍山國旅作為上海九龍山的股東地位在商務部為上海九龍山換發(fā)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時已經確立,應以該時間為買入時點。再審判決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等法律規(guī)定,公開發(fā)行股票的交易需要向受讓人交付股票后,才能最終發(fā)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對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交付,原則上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過戶登記作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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