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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將有效震懾資本市場違法行為

2020-12-30 06:42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成本,對保障資本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資本市場的修改,主要包括對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市場操縱、中介參與造假等四方面。比如,原來刑法對欺詐發(fā)行只規(guī)定了“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欺詐發(fā)行,最高刑期為5年;修正案在此基礎上增列了“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修正案專門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fā)行行為,規(guī)定了刑事處罰。另外對欺詐發(fā)行的刑事罰金,也取消了原來5%的上限限制。

    刑法修正案(十一),也保持了與證券法修訂的有效銜接。比如新證券法對市場操縱增列了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跨市場操縱等四類新型操縱行為,與此相呼應,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將此四類新型操縱行為納入了打擊范圍。

    一直以來,A股市場財務造假等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廣受詬病,強化刑事打擊,是提高證券違法成本的一個重要方面。正如此前易會滿主席指出的,資本市場不法作為者一怕坐牢,二怕被大眾投資者索賠;讓其牢底坐穿,即使搶再多錢也可能無福消受。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資本市場主要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了刑事打擊力度,下一步,如何設立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界定門檻,這個非常重要。資本市場犯罪定罪門檻定得低一些,不僅可將更多的違法行為納入打擊范圍,而且某種程度也等于提高了資本市場的違法犯罪成本。

    落實這一點,還需要修改完善資本市場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下一步證監(jiān)會也將推動這方面的工作。比如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對信披造假案,規(guī)定“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情形的,就應予立案追訴。其中的指標設計,似乎就有調低的需要,對于負債比例較高的公司、總資產的30%甚至是凈資產的幾倍,或可將其中指標下調為10%甚至可以凈資產來設置相關指標。

    法律法規(guī)完善了,關鍵是要強化落實和執(zhí)行,刑法規(guī)定得再嚴厲,不執(zhí)行或執(zhí)行不到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也難得到有效遏制。這方面主要是完善證監(jiān)部門與公安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機制,打擊犯罪行為,取證是關鍵環(huán)節(jié),由證監(jiān)部門單獨調查或難取得好的效果,在遇到調查對象并非證監(jiān)部門的監(jiān)管對象或調查存在較大對抗可能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依法協(xié)助證監(jiān)稽查部門開展案件調查,可確保案件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本次刑法修正案針對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市場操縱、中介參與造假等四方面的條款修正,其實也是當前資本市場最為猖獗的四類犯罪行為,建議對這四方面的犯罪行為,證監(jiān)部門分別成立專門打擊機構,聯(lián)合公安等部門,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將資本市場違法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不僅讓其牢底坐穿而且伴以嚴厲的刑事罰金,可有力震懾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有關各方應高度重視對A股市場上操縱市場行為的刑事打擊。當前A股市場游資翻云覆雨,連續(xù)漲停板妖股你方唱罷我登場,“不漲停、漲不停”的個股也頻繁涌現(xiàn),這背后或有操縱魅影。市場操縱污染了投資風氣,讓投資者漠視上市公司基本面,陷入跟莊投機模式,甚至場外社會公眾通過基金、理財、信托產品、非法配資將資產配置在妖股上面,未來一旦妖股崩盤,引發(fā)各類惡性連鎖事件,對投資者和公眾將構成巨大威脅。

    近日,有關部門控制仁東控股莊家,一些股票操縱案莊家也被判刑,對此廣大投資者一片叫好。筆者建議,有關部門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加強對連續(xù)漲停板妖股的市場操縱犯罪嫌疑調查,包括對其中涉嫌的幌騙交易操縱等四類新型市場操縱行為的調查,強化刑事打擊力度,以防范化解市場風險,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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