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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重磅指南來襲“大數據殺熟”面臨嚴監(jiān)管

2020-11-11 23:51  來源:證券日報 包興安

    本報記者 包興安

    今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要求商家“二選一”、消費者遭遇“大數據殺熟”等行為將被嚴格監(jiān)管。

    11月10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guī)經營,促進線上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巨豐投顧投資顧問總監(jiān)郭一鳴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傳遞出加強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jiān)管的信號,有助于營造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引導和規(guī)范平臺經營者合規(guī)經營,維護平臺經營的秩序,促進線上消費的合理和公平,保護消費者利益,從而激發(fā)市場活力,促進實體經濟發(fā)展。

    近年來,線上經濟在發(fā)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在“雙11”促銷期間,強迫商家“二選一”等競爭失序問題突出,對此,征求意見稿作出具體規(guī)定。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鐘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征求意見稿特別明確細化了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guī)制,對不同的濫用行為進行解釋和列舉,包括大數據殺熟、正當理由的認定問題等,對實踐有很高的指導價值。

    征求意見稿指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如要求交易相對人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限定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獨家交易、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等。

    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可重點考慮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平臺經營者通過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二是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yōu)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可能對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利益和社會整體福利具有一定積極效果,但如果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征求意見稿提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比如,基于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實行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等行為,也算壟斷。

    “平臺經濟領域是一種借助互聯網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新經濟、新領域和新模式。這種平臺經濟通過規(guī)則設定和信息資源可以壟斷和控制平臺經濟的交易價格,實施對自由交易市場的干預和影響。”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崔志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不斷加強反壟斷監(jiān)管,對于限制平臺經營者的不當操作行為,保護交易相對人的權益和利益,促進平臺經濟的健康發(fā)展起到積極和穩(wěn)定的保護作用,有利于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促進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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