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肖偉
12月9日晚間,中兵紅箭對外公告稱,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由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的《民事判決書》。法院一審判決中兵紅箭及當事人需向122名原告賠償損失975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合計17萬元,兩者合計992萬元。在本案中,有85%的投資者將獲得賠付。
《證券日報》記者就此事采訪湖南聯(lián)合創(chuàng)業(yè)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研律師,對方表示:“投資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這是我國推進依法治國的效果在資本市場領域的具體體現(xiàn)。一審判決對本案受損失的投資者是利好消息,我們正在準備做第二輪征集工作。”
依據(jù)證監(jiān)會公布的文件,中兵紅箭及相關當事人涉及多個違法事實。2015年12月份,中兵紅箭將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四家客戶的相關經(jīng)濟業(yè)務確認為銷售收入,當年虛增收入1864.79萬元,虛增利潤1586.46萬元。2014年至2015年,中兵紅箭少計提壞賬準備93.7萬元、1144.43萬元,2014年至2015年虛增利潤93.7萬元、1144.43萬元。2018年10月31日,中兵紅箭收到湖南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券日報》記者查閱天眼查數(shù)據(jù)得知,自2019年以來,先后有李慶忠、趙玉娜、黎業(yè)鄭、王英芳、張其忠、劉金秀等個人投資者委托律師事務所,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起訴中兵紅箭,但是又先后撤訴。
劉研律師對此進行解讀:“個人投資者撤訴并不意味著選擇不起訴或者走和解程序,更有可能是采取集體訴訟的路徑,重新起訴上市公司。投資者以個人身份起訴上市公司違法行為,存在訴訟成本高、訴訟周期長、舉證難等問題,難以在短期內取得判決結果。走集體訴訟的路徑,能節(jié)省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更快實現(xiàn)賠付到位。”
劉研律師表示:“根據(jù)法院一審判決情況,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間買入中兵紅箭并在2017年8月1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起訴公司進行維權索賠,建議投資者通過券商妥善保留交易記錄,將姓名、聯(lián)系電話、交易記錄發(fā)送至有資質、有經(jīng)驗的律所,積極參加征集行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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