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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共受理證券類刑事案件47件 內幕交易及泄露內幕信息成“第一大罪”

2024-08-24 12:19  來源:證券日報網 

    本報記者 吳曉璐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三中院”)日前召開證券期貨犯罪審判情況新聞通報會。據介紹,該院共受理證券類刑事案件47件,其中,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42件,成為當前審理證券犯罪案件的“第一大罪”,占全部受理案件的89.36%。

    2020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8個中級法院成立“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基地”,北京三中院是其中之一。

    對于涉內幕交易案在北京三中院證券刑事案件中占比較高,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在于其更易滿足“主觀故意”的刑事追責標準。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證券違規(guī)行為主要可分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三大類,是否需要刑事追責取決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為人必然滿足“主觀故意”的刑事追責標準,因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會更高一些。

    其次,內幕消息知情人多,內幕交易成本較低。浙江六和(寧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志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等主體內幕信息多,法定的內幕知情人員也多,而內幕交易作案方便,成本低,內幕交易行為也隨之增加。同時法網日趨嚴密,包括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范圍大,一旦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內幕知情人員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又不能“自證清白”的,容易被認定從事了內幕交易。

    最后,證券監(jiān)管部門查處的內幕交易案件較多。從中國證監(jiān)會2023年查辦案件類型來看,內幕交易案件達到194件,僅次于信息披露違法的244件,遠遠高于操縱市場的73件。“所以內幕交易成為北京三中院證券刑事案件‘第一大罪’也屬正常。”張志旺表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證券市場刑事犯罪案件對應行政違法案件,主要體現為虛假陳述類(包含欺詐發(fā)行、持續(xù)披露期間的虛假陳述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專業(yè)機構欺詐客戶等,其中內幕交易是主要的違法犯罪類型之一。

    根據北京三中院發(fā)布的6起典型案例,其中4起涉內幕交易,包括“零口供”內幕交易案,單位內幕交易犯罪,未獲利的利好型內幕交易犯罪,認罪認罰的內幕交易案。

    湯欣表示,內幕交易違法犯罪中一種常見類型是所謂“內幕信息泄露型”案件,這種案件有點對點、隱秘性等特征,當事人自認的陳述、口供通常不易取得,在認定違法犯罪事實時可能需要依法通過取得和確認“環(huán)境證據”等方式進行,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即便“零口供”也可認定違法犯罪事實。此外,在認定法人等單位違法犯罪時,如何確定單位責任和個人責任的關系、違法所得額的計算等也一直是執(zhí)法、司法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張志旺表示,內幕交易隱秘性強,行為人認為“天不知地不知”,而“零口供”內幕交易案的查辦和審判,無疑對抱著僥幸心理的人來說有極強的警示作用;對未獲利的內幕交易案件的懲處,不僅依法有據,而且增加“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懲戒力度。此外,近年來內幕交易案還呈現其他特點,如調研型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混同的內幕交易,“窩案”型內幕交易等。

    從上述4起典型案例來看,上市公司高管“監(jiān)守自盜”者較多。王智斌表示,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和監(jiān)管技術的進步,內幕交易的類型也在不斷演變,內幕交易行為日趨隱蔽和具有欺騙性,行為者可能通過更加復雜的手段進行內幕交易,增加了監(jiān)管的難度。從通報案例來看,犯罪主體人物畫像高度一致、共同犯罪及關聯數罪串聯情況突出,以及證券犯罪單位化、團伙化、鏈條化作案趨勢明顯。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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