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證券法修訂通過后,市場人士認為,刑法也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剛剛審理完羅山東操縱市場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于江接受《證券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刑法修訂也十分必要。
圖為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于江(左)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
于江表示,羅山東操縱市場案共涉及七項罪名,但在對應罪名的量刑上,曾遇到很大困惑。
本案中,4名被告人并不具備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yè)務資質,且未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許可,在此情況下,4人向他人推薦股票并從中獲利,屬于非法從事證券業(yè)務。同時,4人應龔世威等人的請求,幫助其推薦股票,從而幫助其出貨,屬為操縱證券市場提供幫助,4人的行為既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共犯,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而且都達到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程度。
“按照刑法規(guī)定,非法經營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法定刑幅度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操縱市場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法定刑幅度是5年至10年,按‘擇一重罪處罰’的刑法適用原則,應以非法經營論處。”于江對《證券日報》記者稱,“本案中,推薦股票的人只是幫助主犯操縱市場,但從刑法上來看,為操縱提供幫助的人所面臨的法定刑卻要高于操縱者,所以在量刑的平衡上比較難。”
于江表示,目前刑法對涉及證券市場的幾個罪名所規(guī)定的法定刑存在幾個問題。一是刑罰偏輕,與相應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符,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不能很好地起到震懾作用,不能很好地體現(xiàn)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二是不同罪名所對應的法定刑之間也存在不平衡的情況,重罪的刑輕、輕罪的反而刑重。例如,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這兩種犯罪都是證券市場源頭性犯罪,是在一級市場犯罪,是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公司高管實施的犯罪行為,其客觀危害性及惡劣程度都遠大于二級市場上的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但法定刑卻遠低于內幕交易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后兩者的法定最高刑均為十年。公司欺詐發(fā)行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僅侵害投資者的利益、擾亂資本市場秩序,也對國家公信力也產生影響,信披違規(guī)不能只看其表象,更要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深究下去,往往都隱藏著巨大的利益輸送。三是對個罪規(guī)定的刑罰不夠科學、細化,如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與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都只規(guī)定了一個量刑幅度。
近年來,證監(jiān)會也不斷表示,要推動刑法修改。2019年出臺的“深改12條”中,在“第八條進一步加大法治供給”中提出,加快推動刑法、證券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詐發(fā)行、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近日,證監(jiān)會召開2020年系統(tǒng)工作會議時再次提出,要推動刑法修改、期貨法立法。
另外,《九民紀要》已經明確,配資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yè)務,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yè)務,以后再非法從事配資業(yè)務的單位、個人,就涉嫌非法經營,除了面臨最高可達15年的有期徒刑外,配資所用資金也可能會被沒收。
新時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的是高質量的發(fā)展,對資本市場主體而言,高質量發(fā)展首先是在合法合規(guī)的前提下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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